o;,就是将“死罪”降格为“流罪”,“流罪”降格为“徒罪”,而徒罪、杖罪、笞罪则全部释免,所以还是一种“大赦”。这样计算,宋徽宗时总有“赦令”七十七次,祖宗时代的“三年一次”,到了他这里几乎变成了“一年三次”。这种“滥赦”,在南宋,到了光宗时代竟然达到一年四次正式的大赦。史称“刑政紊而恩益滥矣”,国家的刑法之制已经乱套了,朝廷的德政恩赏已经太滥了。这样的大赦,不仅政乱,对苦主而言,也是一种不公。譬如某甲杀害某乙,某乙家属千辛万苦将某甲搞倒,某甲判为死罪;结果遇赦,免了。这就是对某乙和某乙家属的不公。
所以太祖时代,格外注重大赦的范围,遇到特别需要大赦的年份,总要有诏令,告知天下,有些罪恶是不能赦免的。如改元开宝,这是一件大事,开始大赦天下,但诏令规定:“十恶、杀人、官吏受赃者不原”,犯有十恶罪、杀人罪、官吏(而不是士庶)受贿罪,这三种罪犯,不在赦免范围内。开宝四年(971)冬,南郊祭天,也是大事,开始大赦天下,但诏令也规定:“十恶、故劫杀、官吏受赃者不原”,犯有十恶罪、故意劫掠杀人罪、官吏受贿罪,不在赦免范围内。太宗时代也有这类规定,雍熙末年,以襄王赵元侃也即后来的宋真宗为开封尹,改封寿王,这是立太子的节奏,大事,大赦。但诏令也规定:“十恶、故谋劫斗杀、官吏犯正赃”者是不能赦免的。但太宗即位的当年,“大赦,常赦所不原者咸除之”,是全面赦免,平常赦免令下,有规定不可以赦免的,如“十恶”“杀人”“官吏受赃”等,这一次也赦免了。这种赦免,看似宽大,其实是对十恶罪、杀人罪的受害者的不公,是对官吏受赃罪的“纳税人”的不公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