正好又赶上不久前抄家时,在大师府邸搜出几页文字,都是大不敬之语。·丸?夲~鰰,颤¢ ¨冕′费.阅_黩?赵普得知,也让他上疏告发。
种种黑材料凑在一起,有了聚变效应。
但太宗不想让大师死。
但赵普坚持让大师死。
赵普劝太宗说:“侯莫陈利用这人,罪过太大,如果惩罚太轻,不能满足天下人的愿望。再说,留着这个人又有什么用?”
太宗祭出最后一招,道:“难道朕作为万乘之主,还不能庇护一个人吗?”
赵普不为所动,抗言道:“这个国家巨蠹犯有死罪十几条!陛下不杀此人,是乱天下之法。法,值得珍惜!此一竖子,有什么可值得珍惜的!”
这话顶得太宗没了道理,史称“上不得已,命赐死于商州”,太宗没有办法,只好命人将侯莫陈利用在商州“赐死”。
“命赐死于商州”是《续资治通鉴长编》的说法;《续资治通鉴》中的说法是“命戮于商州”;《宋史》侯莫陈利用的本传记录说“太宗怒,令中使脔杀之”,但《宋史》中的太宗本纪却说“郑州团练使侯莫陈利用坐不法,配商州禁锢,寻赐死”。诸说不同,但“死”是要“死”的。!萝~拉?暁·税- `勉!沸\岳+独.
得到执行死刑的命令,中使驰马奔往商州。
太宗这个时刻又一次后悔了。他还是不想杀掉大师,于是派出第二位使者去商州,试图追回前命,赦免大师一死。不料后面这个使者走在路上陷入泥泞之中,好不容易从烂泥潭中脱身,想办法换了马再去追赶,已经迟了。等他追上前面使者,大师已经被行刑完毕,使用的是“磔刑”,也即被“脔杀”。
“赐死”“戮”“脔杀”,是不同的死法。
“赐死”是君主诏令身份地位较高、功劳较大的臣下自杀而死,这种制度由来已久。“赐死”,可不至于让受死者在街头众目睽睽下受辱,也不至于让受死者身首分离,可保留全尸,也不必受酷刑折磨,算是一种“优礼”。具体死法,一般是赐毒酒,饮而死;赐剑,刎而死;赐绫、赐绳,绞而死(一般对女子赐绫赐帛,对男子赐绳)。
“戮”,虽然就是“杀”,但“戮”还有警戒侮辱的意思。又分“生戮”和“死戮”两种。^看\书¨君¢ ·已′发+布¢最¨芯~璋`劫?前者是先示众,后杀死;后者是先杀死,后示众,也即陈尸街头。总之,“戮”必要示众。这就与“赐死”有了不同。
“脔杀”则是“磔刑”,也即凌迟之法,活剐处死,是死刑中最重的一种刑罚。凌迟可能开始很早,五代十国乱世中较多出现,但即使在这个乱世也有人反对磔刑。譬如后晋石重贵时,大臣窦俨就认为死刑只能保存斩、绞两种,而“脔杀”应该禁止,石重贵同意了。太祖赵匡胤时代,制定《宋刑统》源于《大周刑统》,《大周刑统》则源于梁唐晋汉以来的各类“刑统”,而后者更源于《唐律》,《唐律》最重的刑罚就是“斩”。这些刑罚都没有将“脔杀”列入其中。《宋史·慕容延钊传》记录:“贼将汪端与众数千扰朗州,延钊擒之,磔于市。”这个汪端,是被慕容延钊在朗州(今湖南常德)“脔杀”的,而非太祖本意。
侯莫陈利用,有罪,但是否被太宗下诏“脔杀”,诸说不一,据我对太宗赵炅的理解,以及这一事件的逻辑推演,我倾向于认为,太宗没有“脔杀”侯莫陈利用。